网上有关“信用证单子”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信用证单子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理论上,做信用证的话必需要你们的单子寄到对方银行,如果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那么银行就必须付款或者承兑。也就是说,如果你做的是即期信用证,没有不符点的话,银行就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你付款。而客人必须付款给银行以后才能拿到你的单子去提货,即付款赎单。
一: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二: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四: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外贸高手帮忙看下信用证条款
信用证审单技巧
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
纵向审核法– “单证一致”
– 以信用证和UCP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审核,各单据的内容要符合信用证和UCP的规定
横向审核法– “单单相符”
– 纵向审核之后,分别以单据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有关内容要相互一致
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1
快速阅读信用证,以下条款可以马上判断是否存在不符,需重点注意:– 有效期及有效地
– 金额及增减额度
– 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 最迟装运期
– 交单期
– 各种单据份数
审单时单据按信用证提及的次序排列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2
对于一些特殊条件,可以事先标记:– 单据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是否接受
– 简式/多式运输单据是否接受
– 第三方单据是否接受
– 运输行单据是否接受
– 是否所有单据都引用信用证号码
– 是否对出单语言有限定
– 其它你认为重要的内容
审核的准备—工具
铅笔 橡皮 计算器 草稿纸 直尺 UCP500 ISBP
审核的要点—汇票
出票人必须是受益人,由其签字或盖章加签字 付款人是否符合信用证42A/D域规定 金额和发票相同,是否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金额的大、小写如都有,则必须一致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币种和信用证相一致 如必要,需要背书(例如汇票收款人和寄单索汇人不同时,需要收款人给索汇人的背书) 修改和变更是否有出票人的证实审核的要点—发票
抬头人必须是申请人 ( UCP500ART48规定的除外) 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的除外,UCP500ART48G规定的除外) 商品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价格条款(贸易术语)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和日期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1
正本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2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1
银行不审核相关的租船合约 正本租船合约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无需显示承运人名称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租船合约提单,没有单独装船批注,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2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1
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其身份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2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1
正本空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在表面看来系“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如果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即可 空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如果L/C要求表面必须标明发运的实际日期,必须做出单独批注,该发运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如果没有要求,则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2
必须注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可使用IATA代码代替文字 不应做成指示抬头,被通知人须符合L/C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审核的要点—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1
共同点:– 无论提交的是否注明正本单据,都视为正本
– 注明承运人名称和身份
– 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及目的地
– 不应做成指示抬头和背书,到货通知人是否和信用证一致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统称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 注明或以收讫装运或类似用语,除单日期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有收货印戳,该印戳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不同点:– 公路运单:必须表明其为签发给托运人/发货人的一联,或者对其签发对象不做任何标注
– 铁路运单:许多铁路运输公司的做法是仅向托运人/发货人提供加盖铁路公司印章的一联(常常是拓印联),此联可作为正本
审核的要点—专递和邮政收据
专递/快递– 注明专递/快递机构的名称及盖戳、签字或其他方式证实
– 表明取件或收件的日期,该日期视为发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邮政收据– 记载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并注有日期,该日期视为装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审核的要点—保险单1
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并签署,除非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不予接受 币种必须和信用证一致 投保比例– L/C无规定:最低投保额必须是CIF/CIP金额的110%
– L/C规定投保比例:如110%,视为最低要求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一切险”时,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都将接受 保险责任至少覆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发运或接管地到卸货港或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路程审核的要点—保险单2
不必注明正本份数,如果注明,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一致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一致 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则保险单据可开立成来人式,反之亦然 出单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日期,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晚于装运之日起生效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接受含有收免赔率/额的保单审核的要点—产地证
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 如果信用证要求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来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
–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
必须经过出单人签署、注明日期 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 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 出口方可以不同于受益人或运输单据的发货人其它单据1
海运单– 非运输单据,不能做成指示抬头和背书,其他要求参考海运提单以及UCP500ART23
GSP FORM A– 产地证的一种,除信用证的规定外,参考产地证
装箱单/重量单– 除信用证规定内容外,和其他单据不要矛盾
受益人证明/FAX/装船通知/其他声明或证明–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 是否加注日期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其它单据2
各种检验证(动植物检疫、熏蒸证明、质检证等)–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 是否加注日期取决于证明的内容和性质
运输行提单/航空分运单/货物收据– 除非信用证同意,否则不得接受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信用证付汇完毕后银行里打电话问是否可以闭卷,这里说的闭卷是什么意思?
46B:单据要求
+3份正本和3份副本商业发票,并注明装运条款为FOB深圳
+全套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通知方为L/C开证人或者开证人的报关行,运费到付(这条款有问题,最好把开证人和开证人的报关行实际名字写上,否则船公司未必能通知到位)
+受益人证明,并注明装箱单正本已经寄给信用证开证人
+快递底单的影印件(没必要作为议付单据)
+受益人的装运通知副本,要求注明装运日、船名、铅封号,发船后5天内将该通知传真至XXXXX
+装运通知副本的传真报告(难道不需要航次和提单号?铅封号没有用,至少没有集装箱号有用吧,这条款写的很不合理)
+有效机构开具的原产地证明副本(没有要求份数,原产地证明最好要求正本)
+有效机构开具的原产地GSP A类证明副本(没有份数,另外原产地证明最好要求正本)
+3份装箱单(没有注明正副本)
闭卷就是这一单子结束了,整理资料存档就可以了,一般是信用证到期或者是信用证额度支付完毕。银行为了谨慎处理所以会问是否可以闭卷也就是结束了,一般是开证金额没有用完,问你对方还有没有单据未寄,是否会再来单。这个一般在有溢短装或分批装运的信用证中比较常见。如果信用证金额已用完或者没有再来单或者信用证失效,就可以闭卷了。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关于“信用证单子”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评论列表(3条)
我是西楚号的签约作者“幼南”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信用证单子”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信用证单子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理论上,做信用证的话必需要你们...
文章不错《信用证单子》内容很有帮助